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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航海学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04-16 来源:湖南省航海学会 作者:湖南省航海学会 浏览次数:11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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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航海学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NAVIGATION,简称HI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运事务管理及水运建设投资、港口航道及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船舶制造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水运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湖南省发展水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和组织水运科技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水运科技类公共服务,促进湖南省水运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运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进科教强省、交通强国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徽为椭圆形、海蓝色底,圆弧上方书写“湖南省航海学会”英文名称,中间为设计成船舶形状的英文缩写,其下方为象征海洋的三条银白色线条,底部书写湖南省航海学会字样。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远微中心2栋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水运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水运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水运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水运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水运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水运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

(三)承接政府部门委托(转移)事项,组织对航运发展战略、

政策、规划中的重大决策和科技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开展航运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和决策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以及新技术成果和展品展览;承担航运科研课题。

(五)弘扬航海科学精神,加强航海文化建设,普及航运科学知

识,推广水运科学技术,传播水运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青少年航海科普活动。

(六)组织编辑出版航运科技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有关湖南航运类史书,传播航运科技信息。

(七)组织水运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八)加强信息交流,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航运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活动。

(九)充分发挥本会的有利条件,加强与港、澳、台航运界的联系,为祖国统一事业做出贡献。

(十)承接湖南省交通工程技术专业(水运)职称评审等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科技评估、技术标准研制等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开展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加入学会的条件

1.个人会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加入本会:

(1)取得国家规定的本行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或中专学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

(3)取得政府发给的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证书,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并从事航运工作五年以上者;

(4)与水运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具有本款(1)或(2)的学历和工作经历;

(5)在水运科技或技术革新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2、单位会员

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水运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湖南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学会秘书处或所属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并经本会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给予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实行投票决议制度,1人1票。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工作是: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成员是否有损害学会声誉、利益的行为,监督学会财务状况,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纠正建议和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